財稅〔2007〕15號 關于調整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30 15:27:0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焦煤的合理開發利用,經國務院批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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