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10號
關于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納入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范圍,且食用農產品收入設臺帳單獨核算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食用農產品范圍按商建發〔2005〕1號文件執行。
二、試點企業建設的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系統,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三、各地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及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各地要指導試點企業正確使用、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產單位購進免稅農產品而取得的由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依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