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掃描器具等設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48號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掃描器具等設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減輕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采集工作量,部分地區實行了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網絡傳遞的辦法。現將納稅人用于采集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屬于防偽稅控通用設備,可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的規定,對納稅人購置上述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按購置上述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