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762號
國稅函[2006]7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由于稅務登記證件印制招標工作結束較晚,大部分地方對稅務登記證件的印制成本估計過高,導致先期報物價部門批準的工本費收費標準偏高。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規范稅務機關的收費行為,現就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收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證照收費管理的通知(〔1990〕價費字228號)》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的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分項申報新的收費標準。同一省市國稅局和地稅局應當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
二、根據稅務登記證件印制招標的結果,總局規定以下最高限價:稅務登記證正本內芯3元、副本內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三、根據納稅人換取稅務登記證件的項目收費。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換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對納稅人不換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內芯和副本內芯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搭售外框。
四、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應當按照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辦理收入的收納、報解和入庫業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總局將從8月下旬開始派出檢查組,對各地稅務登記證件換證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超標準收費的單位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各地稅務機關應落實有關文件的要求,做好對納稅人相關宣傳、輔導及服務工作,規范收費行為,切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保證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順利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