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稅務登記證規格標準的通知
國稅函[2006]491號
國稅函[2006]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將于2006年8月1日開始,按照節約資源、減少損失、盡量降低納稅人負擔的要求,在這次換證工作中,除不更換正本外框外,總局決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換,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稅務登記證件?,F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附件1《稅務登記證件式樣、標準》中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的規格標準做如下部分變更:
一、紙質內芯
(一)為保證新紙質內芯能夠插入舊副本套,其規格比原標準周邊各減少1.5毫米;
?。ǘ┌婷骓樞蜻M行調整,排上頁號;
?。ㄈ┯啽臼剑€縫中間。
二、副本套(封皮)
?。ㄒ唬┏叽缗c原來一樣;
(二)中間透明翻頁由目前2張改為1張,翻頁應對開口,與舊副本套一致,以便統一內芯的制作和插入。
各地方稅務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按變更后的規格標準組織印制。國家稅務局系統使用的副本套(封皮)仍由總局統一招標印制。目前,在保證2006年7月31日前新辦稅務登記的需要外,各地不得再加印舊版的稅務登記證件。換證開始后,各地應首先將現有庫存副本套(封皮)繼續發放使用完,再啟用新的副本套(封皮)。
各地要向物價部門報批分項的收費標準,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收取整套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對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要區分是否換領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情況收取工費。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