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密切配合加強車輛購置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交財發[2006]216號
交財發[2006]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國家稅務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加快農村公路建設,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對應稅車輛努力做到應征盡征,爭取使車購稅收入有新的增長,是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投入的有效措施。現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與國稅部門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加強車購稅征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國稅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加強車購稅征管工作,對加大農村公路建設投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交通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國稅部門做好車購稅征管工作。交通、國稅部門要將互相配合、做好車購稅征管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將該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與國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實現應繳車購稅和交通規費車輛信息共享。交通和國稅部門應將交通征稽機構建立的車輛檔案數據庫和國稅部門掌握的納稅車輛檔案及車購稅收入情況等信息數據定期交換;通過信息共享與數據核對,由國稅部門會同交通部門建立完整的應繳未繳納車購稅車輛名單。對納入該名單的車輛,國稅部門可通過短信、信函等方式進行逐輛催繳和追繳,并將催繳、追繳未繳稅車輛信息通報交通部門;交通征稽機構在實施交通規費征收或辦理有關征稽業務時,應積極配合做好催繳和追繳工作。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按規定繳稅的車主,稅務機關除了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曝光外,還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必要時可通知公安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三、齊心協力,加強稽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交通規費上路稽查和治超站點稽查時,對發現的未繳納車購稅的車輛,應及時向國稅部門通報;國稅部門在接到交通部門的通報后,應按照規定對未繳稅車輛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交通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國稅部門也可派人會同交通部門組成聯合稽查組,稽查未繳稅車輛。
各地國稅、交通部門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有何經驗和意見,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
交通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