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65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23 11:57:1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規范國內鉆石市場,平衡同類商品稅收負擔,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進入國內環節,納稅人憑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金。

  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在出上海鉆石交易所時,海關按照現行規定依法實施管理。

  二、出口企業出口的以下鉆石產品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具體產品的范圍是:稅則序列號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稅務機關要注意含有鉆石的產品的出口動態,凡發現企業出口產品含鉆石且價值比重較大,同時不屬于以上所列產品范圍,以及執行中發現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報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三、對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產毛坯鉆石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五、對上海鉆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會員繳納的年費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上海鉆石交易所的保稅政策和鉆石的其他稅收政

  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七、進口環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對鉆石的國內環節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報關進口的工業用鉆,不再集中到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實行統一管理,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商品范圍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工業用鉆范圍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工業用鉆范圍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調整后稅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簡單加工的工業用鉆石 不再集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海關
    71022900 其他工業用鉆石 報關進口,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
    71049011 其他工業用合成或再造的鉆石 口增值稅。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鉆石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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