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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賠償金稅收處理及注意事項
賠償金名目繁多,有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金、質量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等。所謂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資金。賠償金涉及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現將相關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1、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9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細則對價外費用的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將“延期付款利息”從“違約金”中分離出來,增加了“滯納金”和“賠償金”。這里將“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但應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從貨物銷售收入確認原則來看,必須同時滿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等5個條件時才可以確認為收入。也就是說,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百r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必須是在銷售收入確認的同時以“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為依據計算征收增值稅;如果收入不能確認,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于“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2、賠償金列為價外收費計算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于“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營業稅的處理與上述增值稅相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吸收了這一規定精神,將“賠償金”明確列為價外收費計算征收營業稅。其實,對于賠償金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早就予以明確答復。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賠償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63號)在答復《河北省地稅局關于出租飯店收取賠償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時明確,單位或個人將飯店出租給其他單位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法規支付租金導致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賠償金。因賠償金是出租方出租飯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實質上是出租飯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3、個人取得賠償所得依法征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取得的賠償收入,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收入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規定,對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規定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收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257號)規定,對專利所有者個人,因其專利權被單位所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明確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終止投資經營取得賠償金收入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對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4、違約(賠償)金所得稅處理收支有別
企業取得的違約金作為其他收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稅法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這里的違約金收入,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根據《合同法》*9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企業依合同約定獲得賠償金抵扣相應財產損失后計入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準予扣除。實踐中,保險只是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實際上,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由并不一定出現,即企業所投保的保險標的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但是對企業來說,其保險費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屬于費用支出,應予以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參加的商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企業將依據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時企業因參加商業保險的保險費支出仍然允許扣除,其所獲取的賠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抵扣相應財產的損失后,再計算出企業參加商業保險的財產的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列支違約(賠償)金可以稅前扣除。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是企業之間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賠償金是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賠償金與違約金性質相同,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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