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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獨簽定水電轉售合同可降稅負
在實際經營過程,企業為了盤活資產,經常將自己閑置的辦公樓用于出租,由此產生租金收入,相應地也產生了繳稅行為。為了追求利潤*5化目標,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3的出租方案,由此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如: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月份,該企業將1000平方米的辦公樓出租給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同時又涉及水電等費用的處理問題,因此在合同的簽署上存在如下兩種方案:
*9,雙方簽署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電費,每月租金共計160000元,每月供電7000度,水1500噸,電的購進價為0.45元/度,水的購進價為1.28元/噸,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企業房屋租賃行為應繳納營業稅為:160000x5%=8000(元)(其他各稅忽略不計)。
而該企業提供給公司的水電費,由于是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該企業購進的水電進項稅金應作相應的轉出,即相當于繳納增值稅:
7000x0.45x17%+1500x1.28x13%=785.4(元)。該企業最終應負擔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8000+785.4=8785.4(元)。
第二,該企業與公司分別簽訂轉售水電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分別核算水電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別作單獨的帳務處理。轉售水電的價格參照同期市場上:轉售價格確定為:水每噸1.78元,電每度0.68元。房屋租賃價格折算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當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費收入2670元,電費收入4760元。
則該企業的房屋租賃與轉售水電屬相互獨立且能分別準確核算的兩項經營行為,應分別繳納營業稅:152570x5%=7628.5(元)。
增值稅:(2670x13%+4760x17%)-785.4=370.9(元)。
該企業最終應負擔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7628.5+370.9=7999.4(元)。
兩種方案稅負相差:8785.4-7999.4=786(元)。
第二個方案優于*9個方案,最終企業選擇了第二個方案。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兩個方案差異在于對轉售水電這-經營行為的處理方式不同。*9個方案,雙方只簽訂一個房屋租賃合同,把銷售水電視同營業稅的混合銷售,一并征收營業稅,而相應的水電費進項稅額又不得扣除;而第二個方案,雙方分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轉售水電合同,并分別核算租賃收入、水電費收入,這樣水電費收入就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從而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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