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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計稅依據明確 房產原值包含地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至此,結束了征納雙方在實際征管中對土地價值是否應構成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爭論。筆者認為,納稅人在按這條規定具體操作時應注意三個問題。
宗地容積率高低決定計稅面積的大小
宗地容積率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容積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強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價水平的差異。計算公式為: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比如,A、B兩企業分別取得一塊宗地,其中,A企業宗地面積為30000平方米,全部地價為3000萬元。該宗土地上的房屋的總建筑面積為12000平方米;B企業宗地面積為20000平方米,全部地價為2000萬元。該宗土地上的房屋的總建筑面積為15000平方米。則A企業的宗地容積率為12000÷30000=0.4,B企業的宗地容積率為15000÷20000=0.75。
依照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對宗地容積率大于0.5的,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即將全部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因此,上例中A企業應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即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土地單價x房產建筑面積x2=3000÷30000x12000x2=2400(萬元);B企業應按整宗土地面積的總地價2000萬元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需要指出的是,納稅人在同一地塊上分期進行開發建設,如能確定總的宗地容積率,對需征房產稅的完工建筑,應按該完工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如不能確定總的宗地容積率,則應分期計算容積率,分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實際支出的地價款才可計入房產原值
目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也就是說,只有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的款項才是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因此,納稅人以出讓、轉讓(不包括贈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的地價應計入房產原值。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于企業未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等開發成本、費用(主要是老國有企業),即初始用地成本為零,所以房產原值中不包含地價。但是,如納稅人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將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并入房產原值。
已按規定分期攤銷價值不得扣減地價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中的一種?!镀髽I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9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綜上所述,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以歷史成本為準。納稅人在會計核算時已對地價進行攤銷的,在確定房產稅計稅原值時,已按規定分期攤銷價值不得扣減地價。
特別提醒納稅人,有的省市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如果納稅人的房屋既有出租又有自用,應劃分出租與自用房屋建筑面積,并根據自用房屋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納稅人有一地塊,地塊面積為10000平方米、土地單價為200元/平方米、土地總價為200萬元。地塊已完成開發建設,完工房屋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則該地塊容積率為4000÷10000=0.4,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積與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為1∶4,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為(2x4000x200)=160(萬元),自用房屋部分的地價為160÷4000x1000=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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