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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19 08:34:3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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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要堅守的四條“高壓線”

“高壓線”一:真票真業務

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該辦法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在以票控稅的我國,發票不僅充當證明經濟業務和事項合法有效的憑據,而且具備了貨幣支付手段的部分替代功能。特別是增值稅憑票抵扣稅款、企業所得稅依據合法票據稅前扣除和海南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憑票退稅等,更是凸顯了發票在我國經濟往來中的重要作用。

所謂真業務,是指納稅人真實發生了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業務和事項。業務的真實性除購貨發票證明外,還應有采購單、購銷合同(協議)、運輸票據、驗收報告、入庫單、出庫單、盤存記錄等證據支撐。在需要納稅人舉證時,這些憑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能夠被稅務機關和法院等部門采信。

所謂真票據,至少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取得的發票必須由售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并開具,且加蓋其發票專用章,不存在使用非售貨單位或提供勞務單位的行為;二是發票上所列商品貨物勞務的規格型號與實際業務和事項完全一致,不存在變更商品貨物勞務或其規格型號的行為;三是發票上記載的數量單價金額與實際業務和事項完全相符,不存在大頭小尾或調整數量或金額的行為;四是開具發票雙方若屬于關聯方,應考慮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使用公允價格,避免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不存在利用關聯方調節利潤的行為。

真票真業務,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缺一不可。真業務是內容,其發生才導致發票的開具;真票是形式,是記錄經濟業務和事項發生軌跡的憑據;真實的內容與完美形式的結合,才能作為財務報銷依據,才兼具了貨幣的結算手段功能,才成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能否扣除時,首先區分與取得收入相關還是無關,如果無關,任何支出均不得扣除。其次區分相關支出是收益性支出還是資本性支出,若為資本性支出,應按國家規定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若為收益性支出,可考慮一次性扣除。最后,再根據支出內容,判斷屬于禁止扣除、全額扣除、限額扣除或加計扣除項目,正確進行相關處理。

“高壓線”二:會計信息可靠

目前,規范我國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這些法律法規均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必須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或者非同一口徑的財務會計報告。

涉及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既包括適用大中型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和《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也包括適用小企業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镀髽I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不僅是制定38個具體準則的依據,也是《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依據?;緶蕜t認為會計信息要有用,必須以可靠為基礎,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將符合會計要素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六大會計要素如實反映在財務報告中,不得依據虛構的、沒有發生的或者尚未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充分披露。

盡管龐大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規定了交易或事項的確認標準、核算程序、處理方法,甚至對造假者要追究法律責任,但因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會計造假行為仍非常嚴重。比較普遍的現象是:為少繳稅款,企業往往減少或不確認收入,增加或擴大成本費用;為上市、不退市或考核政績,企業不惜繳納巨額稅金以虛構收入,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以虛增利潤和業績。一句話,企業會計在做賬時必須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

“高壓線”三:稅法優先

稅法的立法級次一般高于財務會計制度,稅法體現的公共利益高于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單位或部門利益,絕大多數國家認同作為財務會計基礎的典型案例并不適合征稅的實際需要。因此,世界各國在企業所得稅的立法實踐中,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稅法遵從成本,但當兩者出現沖突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服從稅收法律法規。

站在企業所得稅的角度,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主要差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和可抵扣費用的范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未必相同。當計算的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是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如果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改變、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但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繳所得稅時,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并據以計算當期應繳所得稅。

事實上,財會﹝2003﹞29號文確立了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基本原則,隱含三層含義:(一)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都有規定,如果兩者規定一致,無須納稅調整;如果兩者規定不一致,須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即會計服從稅法;(二)納稅調整既包括時間性差異,也包括永久性差異;(三)稅法沒有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有規定,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企業財務通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七十一條與財會﹝2003﹞29號規定一脈相承,基本原則是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財務會計確認的支出在稅法允許的限額內,則按照財務會計確認的支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從而減少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調整工作。

“高壓線”四:交易需有合理商業目的

為保證國家稅收不受非法侵蝕,防止企業鉆稅法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一個安排,是指人為規劃的一個或一系列行為或交易;二是企業必須從該安排中獲取“稅收利益”,即減少、推遲或免除應稅收入或者應納稅所得額;三是企業將獲取稅收利益是其從事某安排的*10或主要目的。如果企業的稅務安排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合理推斷其違背稅收立法精神,構成避稅事實,稅務機關可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給予相應懲處。

如果企業沒有合理商業目的,只要進行減少、推遲、免除應稅收入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特定交易及安排,比如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協定、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設立公司進行頻繁交易等,就很可能遭受稅務機關反避稅調查。如果稅法利用低稅負引導交易形式或投資行為的選擇,是順應稅收政策的正當做法,應認定為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安排,稅務機關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一是對其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已獲得或將獲得的稅收利益,如調增收入、調減扣除額、調減抵免額等;二是稅收上不承認沒有經濟實質的管道企業;三是對參與該企業稅務安排的相關企業進行相應的調整。

綜上所述,企業發生交易或事項時,發票管理辦法是準繩,是“點”;在交易或事項的處理過程中,流轉稅稅種的相關規定是“線”;在確認交易或事項的處理結果時,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是依據,是“面”。無“點”組不成“線”,無“線”組不成“面”;無“點”組成的“線”,無“線”組成的“面”,與無“點”和“線”組成的“面”一樣,不具有合理合法性。如果還存在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交易或事項,稅務機關很可能運用反避稅規則進行糾錯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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