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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可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做出具體、明確規范。這是繼證券行業準備金、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后,準予在稅前列支的又一項風險準備金,體現了國家對整個金融行業的政策扶持。
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可扣除
財稅〔2009〕48號文件*9條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侗kU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對經營的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范圍。在稅前列支比例上,財稅〔2009〕48號文件遵從了保險行業的有關規定,其*9條明確:(一)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三)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當然了,財稅〔2009〕48號文件同時規定了保險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譬如,某財產保險公司2008年保險保障基金余額4.72億元,2009年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保費收入150億元,按規定當年繳納保險保障基金150x0.8%=1.2(億元),有保證收益的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100億元,按規定當年繳納保險保障基金100x0.08%=0.08(億元),2009年末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為6億元,如果當年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為100億元,那么正好達到稅前扣除的上限100x6%=6(億元),2009年不需要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稅前列支。
如果2010年有關條件變化了,那么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每一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及其變動情況進行單獨核算。
計提風險準備金可扣除
財稅〔2009〕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對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準備金。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值得的注意的是,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列支時要遵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9號)的有關規定,即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相當于在稅務上明確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扣除標準。保險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險精算而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如果大于上年數,則超過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數,則需要轉回,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從理論上講,提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及所產生的利息扣除當年所應分攤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額。對保險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險精算規定》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提存壽險公司的準備金則可在稅前扣除。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侗kU公司財務制度》規定: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結果提存。長期健康險是介于短期健康險與普通壽險之間的一類業務,其責任準備金有類似于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性質,在稅前列支時稅法認可了保險有關行規。
在處理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財稅〔2009〕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其要先分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來區別對待。*9,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也就是說,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經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提出來索賠。對于索賠要求,保險公司往往要經過核查手續,如勘定該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內、審核損失金額是多少等等。按*6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第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已知保險事故發生,但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種種原因未提出賠付要求,且在索賠時效內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有義務支付,因而保險公司需提留資金準備。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第三,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照實列支。
損失扣除有先后順序
財稅〔2009〕4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例如保險企業2008年末各項準備余額為100萬元,2009年發生賠款損失200萬元,要先沖減已計提的100萬元準備,余下的100萬元據實在計算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發生賠款損失收回的事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有關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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