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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無須分段計算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扣繳無須分段匯總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關于9月1日前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適用如何適用新老稅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宣傳口徑〉的通知》(國稅辦發[2011]95號)規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稅新政執行后,年終獎的計算扣繳,屬于“舊瓶裝新酒”,這里的舊瓶即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所規定的,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新酒”,則是9月1日后所執行的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新個稅稅率。因而上述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能執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算以9月1日為界的應納所得稅總額分段、分攤計算方法。假如某甲制藥有限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采取當年未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例如,員工李某,2011年12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當年度兌現的績效考核獎15000元,由于其當月工資高于扣除費用標準3500元,以15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125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3%和0元。則其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稅=15000x3%=450(元)。如果該企業財務人員在代扣李某全年一次性獎金時,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關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分段計算方法進行個稅的代扣代繳則是錯誤的。這不僅因為兩者的適用稅目不同,而且適用稅率上,一個執行的是年稅率,一個執行的是月稅率。
企業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稅前扣除有不同
(一)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方法分為雇主為雇員定額或全額負擔稅款,以及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兩種情況的計算。以上例而言,假如2011年企業未為員工李某全額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款,其個稅計算如下 :不含稅獎金15000÷12=1250(元),適用不含稅稅率為3%,應納稅所得額=(15000-0)÷(1-3%)=15463.92元,用15463.92÷12=1288.66(元),對應的含稅級距適用稅率為3%,李某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為15463.92x3%=463.92(元)。
(二)財務處理不同,稅前扣除有異。
就上例而言,實務中企業財務人員可能作出如下兩種會計處理:(一)借記應付職工薪酬15000元,貸記銀行存款15000元,同時借記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463.92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463.92元。(二)借記應付職工薪酬15463.92元,貸記銀行存款15000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463.92元。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雖然上述兩種處理,李某取得的實際收入均為15000元,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由此可以確定,*9種財務處理方法中企業所承擔的稅款是不予在稅前列支的,而第二種是符合稅前扣除的規定的。
年終獎“臨界點”的涉稅分析
近期,網絡及報刊媒體,又在提及相關諸如年終獎多一元,多繳幾千元稅款和年終獎的計稅“盲區”問題,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么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但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相應地大幅增加。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終獎發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發1283.33元,增加稅額1283.33元,兩者持平,一旦年終獎發放大于19283.33元,則可呈現多發多得的情形,隨后則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循環。
上述現象的存在,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規定,即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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