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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征收管理問題解答(一)
一、稅政問題
1、小規模納稅人在征收率調整后發生的征收率調整前銷售的貨物退貨問題,應如何處理?
答:對小規模納稅人在征收率調整后發生銷貨退回的,應依據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紅字普通發票,從發生銷貨退回業務當期的銷售額和應納增值稅額中直接扣減按原征收率計算的銷貨退回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
對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退貨的,經請示總局,對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原征收率開具。在此基礎上,需要對原業務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的,也應按原征收率開具。
2009年1月1日后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新規定執行
2、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后,發生小規模納稅人期間銷售貨物退貨,如何處理,如何開票?
答:對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為一般納稅人后發生小規模納稅人期間銷售貨物退貨的,應依據開具的紅字普通發票,從發生銷貨退回業務當期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中扣減按原征收率計算的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的舊貨,是按照舊貨2%征收率還是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以及《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區別納稅人的身份,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① 銷售于增值稅轉型以前(八大行業為2004年7月1日以前,其它企業為2009年1月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或者銷售增值稅轉型以后購入,但是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②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它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其它個人除外):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其它個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含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征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二條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4、某企業經銷魚丸、蝦丸的增值稅稅率是13%還是17%?
答:根據《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第二條*9款規定,魚蝦被加工成魚丸、蝦丸,其加工工藝不屬于“冷凍、冷藏、鹽漬、干制”范圍,因此魚丸、蝦丸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應按17%稅率征稅。
5、《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購進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述規定中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否有統一的樣式和明確的領用對象;對于銷售農產品開具的一般普通發票(如:商業發票等)購貨方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答:目前在全國范圍內農產品銷售發票沒有統一樣式,但省局在《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管理的通知》(遼國稅一[1996]186號)第二條*9款中規定,農業產品收購發票僅限于對經常發生農產品收購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售。對不經常發生收購業務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得發售農業產品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憑證有兩種:
農產品收購發票(帶抵扣聯)和農產品收購普通發票(不帶抵扣聯的)。一般納稅人使用前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后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因此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場等)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屬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應開具工業貨物銷售剪貼發票。
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可以抵扣的農產品扣稅憑證應為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場等)開具的工業貨物銷售剪貼發票。
對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農產品,應按3%征收率納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農產品收購普通發票和商業企業貨物銷售剪貼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6、新辦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是“花卉、苗木、批發 零售”,經營方式為外購花卉、苗木經過短時間種植后銷售。請問該個體工商戶是否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農業生產者;其經營的花卉、苗木,能否按農產品享受免稅政策?
答: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是花卉、苗木的批發和零售,不能視為農業生產者,其經營的花卉、苗木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7、企業為了擴大銷售而開展產品宣傳活動,對外贈送的臺歷、皮包、小家電等物品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备鶕艘幎?,企業為了擴大銷售而開展產品宣傳活動將臺歷、皮包、小家電等物品贈送他人,而不是與本企業銷售商品捆綁銷售的,應按視同無償贈送,應按視同銷售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
8、一般納稅人企業從糧庫購入免稅糧食,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規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均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收儲糧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并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此規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向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糧食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開具普通發票,購貨方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9、從2009年開始,企業購入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購入的是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0、對于生產機動車的企業,試驗部門領用的產品車用于試驗,不對外銷售,應視同銷售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11、企業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例如170萬元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后,增加了應納稅額,是否需要單獨補繳增值稅?
答: 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因進項稅額轉出而增加的應納稅額不需要單獨納稅。
12、商業企業各種形式促銷方式如銷售贈購物券、積分贈商品、積分返現金券、積分讓利等,應如何征收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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