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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集中管理引發企業所得稅風險
目前,許多企業集團為了強化對成員企業的管控,發揮資金聚合優勢,普遍采用資金集中管理制度,將整個集團的資金集中到集團總部,集團內部成員企業必須將經營、投資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盈余存在集團總部指定的賬戶中,由總部統一調度、管理和運用。通過資金的集中管理,企業集團可以實現整個集團內的資金資源整合與宏觀調配,將現金盈余企業的資金調配到現金短缺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風險,確保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實現整體利益的*5化。但是資金集中管理不可避免會帶來關聯方占用資金問題,引發企業所得稅風險。這種風險包括兩種情形:
關聯方占用資金未計利息或利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1.境內成員企業將資金借予境外成員企業,如果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計提利息,則減少了境內成員企業的利息收入,進而減少了企業集團在境內的納稅義務。
2.境內成員企業將資金借予境內成員企業,且借方的實際稅負高于貸方的實際稅負,則貸方少支付利息發生的納稅義務低于借方少計利息收入發生的納稅義務,從而減少了企業集團在境內的納稅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稅負可能不等于稅率,例如虧損企業的實際稅負為零。因此,判斷是否發生關聯方占用資金未計或少計利息的風險,主要還是以是否減少了企業集團在境內的納稅義務為標準。
如果發生資金借貸關系的境內成員企業實際稅負相同,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超過規定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9條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五條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x(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如果企業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不受上文所述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限制。
針對以上兩項企業所得稅風險,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企業集團應當將不同成員企業之間調配資金作為關聯交易管理,并實施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資金的調出方與調入方之間應當簽訂有書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相同的利息;
二是資金調入方按借款合同計算利息支出,資金調出方按期確認利息收入;
三是借款額度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稅法對關聯企業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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