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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傭金的財務與稅務處理分析
一、銷售傭金的定義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銷售業務中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梢哉f,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通常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蛾P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此明確: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傭”。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則稱為“明傭”。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明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傭價。通常以含傭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傭金=含傭價x傭金率,因為傭金=含傭價一凈價,整理后,得出含傭價和凈價的關系為:含傭價=凈價/(1一傭金率)。
必須說明的是,傭金與折扣不同,雖然兩者都必須如實入賬,但前者是費用,后者是抵減。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根據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商業折扣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但稅法對此有嚴格要求:一是企業必須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或者直接減少所開具發票的金額,方可按照銷售凈額計算銷售并繳納流轉稅,無需進行其他會計處理;二是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繳納流轉稅。這兩種情形確認銷售收入的原則同樣適用于對所得稅的確認,即確認計繳和不繳流轉稅的收人口徑與確認計算所得額的口徑完全一致。
在傭金的概念中,我們還必須明確,傭金與業務招待費不同。雖然兩者都是費用,但傭金是給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可以由一方支付,也可以由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傭金在收受方作為收入進賬。業務招待費是對客戶業務上的招待支出,收受方沒有經濟利益流人。根據現行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綜上分析,得出結論:一是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二是經營者支付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
二、銷售傭金的財務處理
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過程中,經過內控審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會計核算時直接 在“營業(銷售)費用”科目列支。雖然《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財政部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財工字[1993]第47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 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關于企業進出口商品有關外幣費用財務處理的函》(財商字[1995]620號)規定: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收到的傭金,增加出口銷售收入。企業進口商品,其國外進價一律以到岸價為準,如果進口合同價格不是到岸價,在商品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由企業以外幣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加入進價;收到的傭金,沖減進價。
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銷售收入和進口商品采購成本,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對當年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審單付款或先行報關的進口商品,年末應復核外幣費用的收付情況。如有應付未付或應收未收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應按前期實際支付情況預估入賬,調整當年出口商品銷售收入或進口商品采購成本;如無前期實際支付情況,也可按合同規定或其他合理標準預估入賬,但不得以此任意調整年度損益。對上年預估的外幣費用與實際收付的差額,作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傭金一般應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銷售收入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傭金應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三、銷售傭金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具體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這里的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出售前,其經濟利益只能說是潛在的,尚未得到正式的社會承認,只有等產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實現現實的經濟利益。而企業為銷售商品,必然要發生一定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企業為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銷售傭金就是上述為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與正常的一項支出。目前稅法除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外,沒有對銷售傭金做出政策上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 55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1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一)有合法真實憑證;(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根據國稅函[2009]55號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三條(一)(二)款可以繼續參照執行,第(三)款需要待總局明確后再決定是否可以執行。因此,企業發的銷售傭金,只要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就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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