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哪里會計培訓班

發表于:2022-02-27 13:17:47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太倉哪里會計培訓班,網課只要認認真真的跟著老師學習。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消費稅避稅案例與反避稅查處要點分析

[案例]

深圳麥寶香酒廠5月份銷售業務如下:(1)銷售糧食白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8萬元,代墊運費400元,運輸部門將發票開給購貨方,同時,向購貨方收取手續費0.1萬元,儲備費0.5萬元。(2)銷售黃酒1924升,銷售額0.6萬元,則該酒廠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多少?

[案例分析]

根據稅法規定:(1)白酒實行從價定率的方法計征消費稅,其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代墊運費。價外費用視為含增值稅收入,計人銷售額時,應首先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換算公式為:

因此,該酒廠銷售糧食白酒的計稅依據為:

(2)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方法計征消費稅,其計稅依據為銷售數量。因此,該酒廠銷售黃酒的計稅依據為:1924/962=2噸。

[案例]

三保實業有限公司銷售化妝品一批,不含增值稅價款9.2萬元。隨同化妝品出售包裝物單獨作價,共計8000元(不含增值稅),貨款已收,產品發出。則該企業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多少?應納稅額為多少?

[案例分析]

稅法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出售的,無論是否單獨作價,均應并人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因此,該企業消費稅計稅依據為:92000+8000=100000元,應納消費稅=100000x30%=3000元。

若包裝物不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9360元,后因對方逾期未返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押金,則對于這筆押金收入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逾期未退回包裝物的押金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后,并人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其計稅依據為:9360÷(1+17%)=8000元。

[案例]

深圳市華萊達酒廠1996年1月銷售糧食白酒10箱,不含增值稅價為每箱50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85元。問:該廠如何計算消費稅的應稅銷售額?

[案例分析]

根據財稅字[1995]53號文件,自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均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500x10+585÷(1+17%)÷5500元。

[案例]

深圳美干島酒廠以外購已稅糧食白酒生產38度白酒。1998年4月,深圳美干島酒廠期初庫存外購白酒買價4萬元,本月又購進3萬元,期末庫存的外購白酒買價為2萬元。則對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外購白酒已征稅款如何處理(上述買價均為不含增值稅價,糧食白酒稅率為25%)?

[案例分析]

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外購已稅酒生產的酒,在計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因此,該企業當期允許扣除的外購白酒已納稅款為:

(4000+30000-20000)x25%=12500(元)

[案例]

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委托深圳萬林公司加工煙絲一批,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為6000元,深圳萬林公司收取加工費2000元(不含增值稅)。對于受托加工的煙絲,深圳萬林公司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價可作參考。深圳萬林公司在向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煙絲后用于繼續生產卷煙,已知該企業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煙絲價值5萬元,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煙絲價值3萬元,問:深圳萬林公司如何扣繳消費稅?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委托加工煙絲可抵扣的稅款為多少?

[案例分析]

深圳萬林公司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價可作參考,因此,應按稅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收回煙絲用于連續再生產卷煙,可按當月生產領用煙絲數量計算可抵扣的消費稅稅額。

深圳萬林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

代收消費稅=(材料成本十加工費)÷(1-消費稅率)x消費稅稅率

=(6000+2000)÷(1-30)x30%

=3428.57

深圳張新紅實業公司當期準予抵扣的煙絲稅額為:

50000x30%-3000x30%+3428.57=25

71.43

[案例]

長江奔發摩托車廠本月生產銷售摩托車200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稅價款為每輛0.2萬元,共40萬元;贊助省運動會同類產品作為獎品5輛,每輛成本0.1萬元。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成本利潤率為6%)。

[案例分析]

長江奔發摩托車將自產的摩托車用于贊助,應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同時,由于存在同類消費品,因此應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該企業應納的消費稅為:

(200+5)x0.2x10%=4.1萬元

[案例]

珠海喜士酒廠1997年1月將自產的滋補藥酒100箱以福利形式發給職工。由于該產品是新開發項目,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可參考,每箱滋補藥酒的生產成本為560元。請問珠海喜士酒廠如何計算消費稅(成本利潤率為5%)?

[案例分析]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應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因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成本x(1十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100x560x(1+5%)÷(1-10%)

=65333.3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消費稅稅率

=65333.3x10%=6533.33元。

[案例]

深圳市江醇釀酒廠是年納增值稅、消費稅過千萬元的國有骨干企業,主要產品為白酒、酒精及飲料。1995年10月初,市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在審查其納稅申報時,發現納稅情況異常,特別是消費稅應納稅額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員對其該年1月至9月份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產品銷售明細賬,發現各類應征消費稅產品依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與申報數額一致,但酒精的產品銷售收入達2158萬元,與1994年同期相比,增長了38%,增幅較大。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今年以來,釀酒廠進行了產品結構調整,減少了白酒產量,擴大了酒精生產規模,由于酒精消費稅稅率較低,所以在總的應稅收入增長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額卻減少了。

為了弄清情況,稅務人員又對產品賬進行了檢查,白酒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1%,酒精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3.8%,增長幅度不大。企業生產的食用酒精全部計人產成品--食用酒精”賬戶,1995年1月至9月份結轉食用酒精銷售成本102萬元,結轉工業酒精及醫用酒精銷售成本996萬元,合計結轉酒精銷售成本1098萬元,與酒精產品銷售收入明顯不符。由此推斷,企業存在混淆酒類產品銷售與酒精產品銷售的問題。

稅務人員對包括該廠門市部在內的8個購貨單位16份銷貨發票進行外調,發現開給本廠門市部的兩份大額發票記賬聯與發票聯產品名稱不符,記賬聯為“食用酒精”,發票聯為“糧食白酒”。再核對這兩筆業務的核算情況,發現“產品銷售收入--食用酒精”賬頁后面單設一賬頁,戶名為“門市部”,只登記產品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未登記單價及單位成本。該企業混淆產品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的問題終于查清。銷售明細賬的“門市部”戶記載199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銷售收入537萬元,實際為糧食白酒銷售收入,共少計消費稅107.4萬元。

[案例分析]

對納稅人稅目稅率的審查,要針對產品品種多、稅率不一的實際,注意對產品投入、產出及銷售情況的對比分析,從中尋找疑點,再通過必要的檢查,外調有關憑證,將問題落實清楚。

深圳江醇釀酒廠將高稅率白酒按低稅率酒精記銷售,少計消費稅。根據《征管法》第40條規定,屬偷稅行為。征收分局決定除令其補繳消費稅107.4萬元外,并處1倍罰款。

處理決定下達后,深圳江醇釀酒廠如期繳納了稅款及罰款。賬務處理如下:

(1)調整產品銷售收入:

借:產品銷售收入--酒精 5,37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糧食白酒 5,370,000

(2)補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07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3)繳納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074,000

貸:銀行存款 2,148,000

[案例一百六十七]

深圳怡園化妝制品廠生產系列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稅務人員1999年6月對該廠納稅檢查中,在抽查部分記賬憑證、原始憑證,核對該廠銷售收入時,發現一張記賬憑證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8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60,000

包裝物 20,000

賬戶的對應關系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規定。通過檢查原始憑證及“包裝物”賬戶,核實是企業在銷售化妝品時,按扣除包裝用盒(該包裝盒實際上已構成產品的實體)成本后的售價記人銷售收入,因而出現上面的錯誤分錄。經詢問財務主管人員,了解其實情是該廠當年化妝品銷路不佳,為完成年度利潤計劃,廠領導授意財務人員將購進的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盒記人“包裝物”賬戶,生產領用時不記人生產成本,于銷售時一次扣除,以此減少收入,少納稅款,增加利潤。經進一步檢查,共查出上半年類似上述作法6筆,少記銷售收入12.5萬元。

在檢查核對“產品成本計算表”與“產成品”明細賬時,發現該廠將與護膚護發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妝品,記人“產成品--護膚護發品”明細賬內。經逐月審查結轉生產成本的賬務處理,共查出記人護膚護發品中的化妝品14萬元(成本額)。順著這一線索追查“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及消費稅金計算單,核實企業已將上述記人護膚護發品中的化妝品售出15萬元,其中產成品為10萬元,并已按護膚護發品計算繳納了消費稅。

[案例分析]

化妝品所用的包裝盒,是產品的組成部分,其化妝品不應按扣除包裝盒成本的銷售收入金額計算稅金。該廠從銷售收人中扣除的12.5萬元包裝成本,應補記銷售,并補繳消費稅3.75萬元(即125000x30%)(其他應補稅款略)。購人的包裝盒屬原材料,應將記入“包裝物”賬戶尚未使用的數額,轉入“原材料”賬戶。已領用正處于生產中的應調增生產成本。對已轉入“產成品”賬戶尚未銷售的產成品,應按耗用的包裝盒成本調增產成品成本。

該廠將化妝品混入護膚護發品中,按護膚護發品交納消費稅,屬錯用稅目稅率問題,應按化妝品的稅率計算補繳消費稅。其應補的稅款為3.3萬元(即150000x30%-150000x8%),將尚未售出錯記人護膚護發品的化妝品調入“化妝品”明細賬內。

該廠共應補繳稅款7.05萬元(即37500+33000),因屬有意行為,故對該廠的行為定為偷稅,可以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補繳稅款及調賬的會計分錄如下:

(1)將記人包裝物的包裝盒轉入“原材料”賬戶,并相應調整有關賬戶:

借:原材料 xxx

生產成本(生產領用) xxx

產成品(調增未銷售的產成品成本) xxx

貸:包裝物 xxx

(2)調增銷售收入:

借:產品銷售成本 12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25,000

(3)補繳消費稅稅款:

借:應交稅--應交消費稅 70,500

貸:銀行存款 70,50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70,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70,500

(4)調整“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明細賬:

借:產成品--化妝品 5,000

貸:產成品--護膚護發品 5,000

[案例]

深圳嘉喜樂酒廠,生產高度糧食白酒。因在國內獲獎,產品銷路較好。新建生產線于1998年9月正式投入生產。稅務人員在年末對其納稅檢查前,先審閱了企業各月的納稅申報表,了解到該廠9月份以后的銷售收入比前8個月平均上升幅度約在5%左右。但按其生產經營狀況分析,銷售收入的增長與生產增長可能相差懸殊。帶著疑點,稅務人員首先檢查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明細賬,經計算,9月份以后每月結轉完工產品成本比9月份以前各月增長40%左右,大大高于企業申報納稅的銷售收入增長幅度。又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貸方發生額,與企業納稅申報數一致。進一步審查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也未發現有漏記、少記銷售收入的現象。稅務人員將“生產成本”、“產成品”、“產品銷售成本”對照審查,經計算,生產完工產品成本減去產品銷售成本比企業期末的產成品庫存成本多64.35萬元。財務人員說差額部分屬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查“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果然有借方余額64.35萬元,但4個月來只有借方增加數,沒有貸方減少額。此時,企業產品又正值走俏,這顯然屬不正?,F象。況且既有分期收款銷售貨款收不回的情況,又有大量預收賬款無商品可發的情況,還有商品積壓售不出去的情況,真是矛盾百出。檢查購銷合同,銷售部門又無簽訂購銷合同,說明分期收款銷售是虛假的。針對預收賬款,庫存產品較大的問題,稅務人員又到倉庫盤點部分產品,審查保管員的實物賬,核對出倉庫實物賬上的數量比財務部門的產品賬上少3千箱(每箱成本117元)。經與“預收賬款”明細賬核對,預收貨款的產品有153萬元的產品已經發出。事實面前廠領導才道出實情。原來廠領導看今年產銷兩旺,利潤可觀,怕變幻莫測的市場隨時發生變化,為調節以后年度利潤,將收到的一部分銷貨款轉入“預收賬款”賬戶(共計轉入153萬元)。記人“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產品成本是怕產品庫存過大,引起懷疑,而將已售出未作銷售處理的產品轉移到該賬戶。“產成品”賬上相對保管實物賬上多出的3千箱也屬銷出產品不記賬引起的。

[案例分析]

深圳嘉喜樂酒廠為調節企業利潤,將實現的銷售收入通過轉移分散的辦法,隱匿起來。手法隱蔽,但也有矛盾、破綻。因此,在納稅檢查中,要學會分析疑點,找出線索,采取順藤摸瓜的辦法,查出企業在納稅問題上存在的問題。本案檢查時,也可以先審閱分析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根據“預收賬款”、“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產成品”結存額都同時較大的矛盾,順著“預收賬款”這一線索,深入檢查,也能較快地查實問題。

深圳嘉喜樂酒廠轉入“預收賬款”的153萬元銷售收入,應借記“產品銷售收入”,并補繳消費稅38.25萬元(即1530000x25%),同時補繳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因轉移銷售收入而少實現的利潤,應并人企業利潤總額補繳企業所得稅(附消費稅外,其他各稅種的補繳及賬務處理略),結轉銷售成本、沖減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結存款,調整庫存成本。按《征管法》規定,該廠的上述行為屬偷稅行為,應對該廠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若偷稅數額達到該廠應納稅額10%以上,可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補記銷售、補征稅款的賬務處理如下(假定查賬是在企業未結賬前進行的):

(1)調增產品銷售收入:

借:預收賬款 1,53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30,000

(2)補提消費稅(也可先補繳后補提):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8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82,500

(3)結轉銷售成本:(634500+300x117)=994500(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 985,5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634,500

產成品 351,000

(4)補繳消費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82,500

貸:銀行存款 382,500

[案例]

山西活力喜煙廠共有正式職工1000名,生產喜力、萬士兩種牌號的卷煙。兩年來生產銷售形勢一直很好。1997年12月10日,稅務人員到該廠檢查納稅事項。在審查“產品成本計算表”中發現該廠10月份廢品損失2萬元,11月廢品損失3.5萬元。查原始憑證,報損手續齊全,并有廠領導簽字。報損原因是混入霉變煙葉,為維護企業聲譽而銷毀。損失成本已計入合格產品成本。報損理由、手續雖正當、齊全,但由于數額較大,為慎重起見,檢查人員分頭走訪了有關人員。了解到該廠12月份給職工每人發萬士卷煙5條。經查“應付福利費”、“產成品”、“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均沒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并且據個別生產工人反映,該廠10月、11月根本沒有報廢卷煙。針對上述問題,財務主管人員道出實情。原來廠里為年末給職工搞福利、假報廢品損失,將萬士牌甲級卷煙5000條發給職工(注:虛增廢品損失成本的卷煙已全部售出并結轉了成本)。

在審查“產品銷售收入”、“產成品”明細賬時,發現該廠將喜力牌甲級卷煙100箱以每箱140元的價格降價售給力寶煙廠(該煙正常售價為1140元)。降價的原因是受潮而急需處理。企業已按乙類卷煙計提了消費稅金。經調查倉庫保管及有關人員,了解到企業發出的該批卷煙根本沒有受潮,購貨方是山西活力喜煙廠的協作廠家。針對這一情況,檢查人員認真審核了“材料采購”明細賬,發現有兩批從力寶煙廠購進的原材料價格大大低于以往購進的價格。經核實,雙方協作廠家,以優惠價格互相購進對方產品,以降低各自銷售收入。

[案例分析]

該廠采取瞞天過海之術,假報廢品損失,發給職工自制的應稅消費品,不計銷售收入。既漏納了消費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又增加了其他產品成本,減少了企業利潤額,少納了企業所得稅。應補記銷售收入12.5萬元(即5000x25),并補繳消費稅(其它各稅略)5.625萬元(即125000x45%)。虛增的廢品損失成本5.5萬元已銷售并結轉了成本,故不需再調整庫存成本和產品銷售成本。

假借受潮產品,以優惠價格賣給協作廠家的卷煙,因價格和等級降低而使計稅銷售收入及稅率都低于實際,應按同類產品的正常銷售價格補記銷售收入10萬元[即(1140-140)x100],并按正常銷售價格補記銷售收入與甲類卷煙的稅率計算應納消費消費稅額。其應補繳消費稅為4.57萬元(即1140x100x45%-140x100x40%),其他稅金略。對低價購進的原材料,可按以往購進的價格調增庫存材料成本,若已領用還要相應調增“生產成本”和“產成品”成本,并通知對方廠家所在地稅務機關,補增該廠的增值稅。

山西活力喜卷煙廠共應補記銷售收入22.5萬元(即125000+100000),應補繳消費稅10.195萬元(即56250+45700)。因上述行為均屬偷稅行為,按《征管法》規定,可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補稅及調整賬項的會計分錄如下:

(1)調整銷售收入:

借:應付福利費 125,000

應收賬款 1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225,000

(2)調增庫存材料等成本:

借:原材料

生產成本 xxx

產成品

貸:應付賬款 xxx

(3)補提補繳消費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1,950

貸:銀行存款 101,95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01,9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1,950

[案例]

星豐縣珠寶公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國營珠寶公司。

1995年12月,縣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在審核該珠寶公司增值稅、消費稅納稅情況時,發現企業1995年度各類金銀首飾、珠寶的產銷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報的應交消費稅卻下降了9萬元。于是提請稽查分局對該企業1995年度繳納消費稅情況進行檢查。

稽查分局根據申報表中發現的疑點對該企業進行了調賬檢查。首先檢查了該企業金銀首飾的銷售計稅情況,該企業銷售收入賬戶記載金銀首飾銷售額400萬元,但卻未申報繳納消費稅。企業會計人員稱,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不用繳納消費稅。按照國稅發[1994]267號文《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同時持有《經營金銀制品業務許可證》影印件及《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的經營單位,不征收消費稅”?;槿藛T對該企業的金銀首飾銷售業務逐筆進行了核查,查實具有《許可證》及《證明單》可以不計稅的銷售額只有300萬元,尚有100萬元的銷售額無“兩證”,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5萬元。

稅務人員又對該企業寶石銷售計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查實該企業全年寶石銷售額85萬元,企業計提消費稅時,沒按寶石適用稅率10%計提消費稅,而是按金銀首飾5%計提了消費稅4.25萬元。

[案例分析]

該珠寶公司混淆應稅消費稅品征免界限,錯誤使用適用稅率,偷逃稅款。在對金銀首飾進行稅務稽查時,應注意稅法的具體規定,區分零售業務和非零售業務的界限,以確定哪些金銀首飾銷售業務需要繳納消費稅,哪些不需要,防止納稅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稅款。

縣國稅局認為,該企業采用混淆金銀首飾批零界限,故意錯用稅率的方法少繳應納稅款,屬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按照《征管法》第40條之規定已構成偷稅,決定除責令其補繳所偷稅款9.25萬元外,對其偷稅行為處以5萬元的罰款。

處理決定下達后,企業及時補繳了稅款、罰款,并及時做了相應賬務調整:

(1)補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9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92,500

(2)補繳稅款、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92,500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50,000

貸:銀行存款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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