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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業稅收檢查的分析探討(一)
建筑安裝業是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指導性檢查項目,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結合平時建安企業進行稽查發現的問題,試就建安企業稅務檢查實務作如下分:
一、建安行業普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安企業普遍存在的主要稅收問題是稅收入庫不及時。建安企業對營業稅等稅款的繳納普遍存在一種習慣: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稅,而由建設方、承建方的意志來決定繳稅時間,在雙方最終達成統一的結算意見前,建安企業開具收款收據收取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齊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貨幣方式結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時繳稅,一直要等到工程結算需要開具發票時才繳稅。有的工程從收取*9筆工程款到最后結算的時間跨度長達數年,該繳的稅款也就相應延緩了數年才入庫,期間收取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時均開具收據或白紙條。結算前開具五花八門的收據收據收取款項,游離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管之外。
如果是建安企業自營的工程項目,其賬上或有體現收款情況,查賬時還能看到這些收入。如果是項目承包或掛靠,情況更復雜,大的建安企業內部有幾十甚至上百個項目部,各企業內承包、掛靠的方式不一:有項目部另外開設賬戶、單獨聘請財務人員、單獨建立賬簿的,在企業賬上就不體現項目部的收入,只體現收取的管理費,單純查企業的賬根本看不到這些收入;有項目部干脆未建立賬簿。
例如,我們在檢查一戶建安企業時,從該公司本身的賬上只看到有一個項目有2000余萬元的應稅營業收入,查收取的管理費科目,也沒發現有其他項目承包或掛靠的管理費收入。由于這戶企業是我們在檢查某房地產企業時延伸過去的,我們已經從某房地產企業收集了支付給掛靠在該建安企業名下的十幾個項目部的付款情況,經過核對,發現只有公司本部承攬的那部分項目是用的公司的賬戶收款,其余十幾個掛靠的項目部都分別在不同銀行開設了自己的賬戶,收入都沒納入公司的賬,因種種關系所致,連管理費也沒收取。像這種情況,如果我們不是對房地產企業和建安企業一并進行對應的檢查,只是單獨檢查該建安企業,那么這十幾個項目部近億元的收入就不可能發現。最終我局對該企業查補稅款500余萬元。
(二)現在建安企業收取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臨時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項時,不開發票而開具收據很普遍,這樣就可以人為的還“合法”的延緩了納稅的時間,把收取工程款應繳的那部分稅款暫時挪作他用。
因為建安營業稅屬于價內稅,承建方繳納的營業稅等是由建設方承擔,建設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氣,把材料款等從工程款中分離出來以材料發票等入賬,結算時只按人工費或包含部分材料費來開具建安發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費用由建設方直接取得發票入賬;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貨幣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雙方的應繳稅金,不體現在建安工程營業額內對雙方有利。在結算開具發票時,往往不包含這些內容,從而減少了建安工程的應稅營業額和相應的稅金。
(三)上述做法既違背了營業稅等稅種的納稅期限規定,延緩了國家稅款的法定入庫期限,同時,還可能引發企業屆時因無錢納稅而選擇使用假發票等歪門邪道。
等到最終結算時,大的建安工程需繳納的稅款數很大,如果不按收款進度及時繳稅,企業要交足這筆稅款肯定資金不夠。企業的資金現狀和運作模式決定了企業不可能按預收款預留稅款在銀行等待最終結算時一起繳稅,而幾年來收取的工程款都已用于購買材料、發放工資等,最終收取的結算尾款扣除按行規要幾年后再支付的質量保證金,一般數額都不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企業或項目經理就會想起去開“低稅率”的發票或鋌而走險開假發票。
二、稽查時應注意的幾個重點和處理方法
稅務稽查部門在進行稽查時,應緊扣施工項目這個中心,對企業的施工項目都掌握了再查賬就比較容易了。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發現問題并依法作出處理。
(一)首先查清被查企業的稽查年度內所有工程項目情況。在開始稽查前可以通過互聯網等途徑收集該企業近幾年的承攬工程信息;進點稽查后可以采取要求企業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據合同逐一核對其賬簿的款項往來;由于按照現行規定,所有建筑項目施工前都必須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如果對企業提供的合同是否齊全有懷疑的,可以到當地建委調查了解該企業幾年來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
(二)詳細審查企業的賬簿。在審查收入科目的同時重點審查核對往來款項,包括銀行貸款的使用流向,通過對其賬簿的款項往來與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對項目,從中發現沒有計入收入的工程項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對所屬掛靠、承包項目部的賬簿要一并進行檢查。由于建安行業的特殊性,掛靠、承包是當前建安行業盛行的潛規則,而建安企業對這些掛靠、承包項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簽合同時蓋個章,結算時收足管理費,至于財務方面是基本不管,各個項目部都有自己的財務人員和賬簿、帳號,而稅收問題往往又出在這些掛靠、承包的項目上,因此必須對所屬掛靠、承包項目部的賬簿一并檢查。
(四)對會計憑證內的發票、收據的記賬聯進行比對檢查。由于當前假發票還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業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謂“低稅率優惠”的誘惑而被開了假發票,通過對發票記賬聯與稅務機關的開票記錄進行比對,可以從中發現是否有在社會上開具假發票的問題。對收款收據進行仔細檢查,可以發現企業收取的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臨時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項是否全部計入收入。
(五)到工程項目的建設方進行數據核對和實地查看。由于工程款這個所有涉稅事項的源頭是來自建設方,所以這是最能發現問題的一個途徑,但是需要耗費很大的人力和時間,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樣再視情況決定是否普遍鋪開的辦法。建安企業(項目部)的銀行賬戶都非常多,稅務機關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無法知曉被查企業所提供的銀行賬戶是否齊全、賬簿記載的收入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就賬查賬遠遠不能解決問題,只有通過到建設方核對其所支付的款項與建安企業賬簿所列收到款項是否一致才能發現問題。通過抽樣檢查如果發現有不一致的問題,則需逐個項目進行核對。
(六)通過稽查發現問題后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建安企業2009年以來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應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規定,分三種情形來確定納稅期限,計算應補繳的營業稅:
1.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有書面合同并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安勞務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七)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區分掛靠、承包與工程項目分包的區別以及不同的時間段的納稅方式。
1.由于建安行業的資質管理等規定,掛靠、承包項目一般都是以發包人、被掛靠人即該建安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外經營并由建安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是以該建安企業為納稅人。
2.對于工程項目分包的,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取消了原來“總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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