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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籌劃的誤解引發的偷稅案
對稅務籌劃的誤解引發的偷稅案
【案例】
甲公司將臨街辦公樓的一至三層出租給乙公司用于經營餐飲,年租金100萬元。但每年因此繳納近40萬元的稅收讓甲公司覺得稅負太重(主要為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遂請稅務顧問進行籌劃。
稅務顧問在了解到,甲公司每年在乙公司有20多萬元餐飲消費額的情況后,提出了這樣的方案:雙方采取訂立真假兩份合同的方法,真合同仍按實際租金額100萬元簽訂,但甲公司僅收取現金50萬元,其余5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餐飲消費額及代甲公司辦理的過節食品等抵算,抵算額互不開票,甲公司僅按收取的50萬元現金開具租金發票:假合同的租金額則為50萬元,用于應付雙方的賬務處理和稅務局的檢查。而且稅務顧問認為,由于此方法對雙方都非常有利。所以,斷定乙公司對此也一定會欣然接受。果不其然,兩公司一拍即合。實施*9年,甲公司在乙公司發生消費額28萬元。請乙公司代辦逢年過節發放給員工的食品等22萬元,另外甲公司按時收到了乙公司匯來的50萬元房租,甲公司也同時開具了50萬元的房租發票,可謂皆大歡喜。
次年6月,某稅務檢查組到甲公司例行檢查,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是否超支時,發現甲公司被檢查年度的業務招待費不但未超支,而且比上年大幅下降了70%多,遂詢問財務部張經理,張經理說,受金融危機影響,他們公司去年的業務額增幅明顯放緩,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也因此大幅下降,此解釋排除了檢查人員的懷疑。
但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后發現,甲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雖然降幅很大,但房屋出租收入也下降了50%,遂再次詢問張經理,張經理還是解釋為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不好,如果不降低租金乙公司就不再繼續承租,出于盤活資產的考慮,被檢查年度僅向乙公司收取一半的房租。出于責任心,檢查人員還是到乙公司進行了調查,調查的結果不僅證實了張經理的解釋,而且也看到了乙公司持有的另一份50萬元的房租合同,這說明甲公司可能不存在問題。
但是,具有高度責任心的檢查人員還是發現了破綻。一天下午,因需詢問情況而張經理又不在公司,在檢查人員提出請張經理回公司后幾分鐘,張經理就回到了辦公室,檢查人員很隨便地詢問了一句為何這么快就回來了,張經理也隨口解釋說在樓下陪客人用餐后多聊了一會兒,職業敏感讓檢查人員馬上意識到甲公司很可能采取了相互抵消的辦法偷逃稅收,即甲公司可能將其在乙公司的消費額與部分房屋租金直接相抵不開票的辦法來偷逃稅收。隨即,檢查人員在查明被檢查年度甲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中沒有其在乙公司的消費額后,正式約談張經理,說明已經發現的疑點,希望其能夠如實反映情況。至此,張經理不得不承認了采取真假兩份合同弄虛作假偷逃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事實。最終,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到了應有的處理和處罰。
【分析】
本案存在下述特點:
1、三方共同作案,偷稅方式隱蔽,在稅務日常管理中較難發現;
2、專業人士參與,無視稅法規定。
甲公司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依法應當履行納稅義務。甲公司因覺稅負太重,而請稅務顧問進行稅收籌劃,籌劃結果需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5化或股東權益*5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5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5化。所謂“稅收利益*5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后利潤*5化、企業價值*5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甲公司的稅務顧問屬于專業人員,熟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合法利用稅收政策規定為甲公司進行稅收籌劃。但甲公司的稅務顧問卻籌劃了一起不記收入的偷稅方式,唆使甲公司與承租方串通,達到偷稅的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起稅收籌劃,采用少記收入的方法進行偷稅,完全不符合稅收籌劃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的這一原則,實際上不是在為企業進行正常的稅收籌劃,其本質是在為企業偷逃稅款出謀劃策,這樣的稅收籌劃最終受害者必然是企業。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也不是沒有可能,如在本案中,甲公司若以房屋投資乙公司,通過從乙公司的稅后利潤中分配股息的方法,則不存在繳納各項稅收的問題,實現了該項資產取得收益零稅負。但必須注意的是,納稅人一定要消除對稅收籌劃的一個誤區,即認為通過稅收籌劃能夠將稅負全部規避掉。在甲公司以房屋投資乙公司取得股息收入實現零稅負的同時,是將稅負轉稼到了乙公司。因乙公司無需支付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減少了扣除項目,增大了稅前利潤,相應需繳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甲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將稅負轉稼到了乙企業。
企業希望一項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沒有任何付出,甚至期望通過籌劃將稅負降低為零,是不現實的。稅收籌劃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來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實現涉稅零風險方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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