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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發票原材料估價入賬問題
原材料暫估入賬的財稅處理
1.暫估入賬的財務處理
(一)原材料和發票都已到,但貨款尚未支付
這種情況屬于占用了供貨單位的資金,形成了應付而未付供應單位的款項,構成購貨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應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買價5 000元,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為850元,供應單位代墊運雜費600元。材料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甲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B企業
(二)原材料已到,發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況下,為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應先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暫估入賬,
借記“原材料”科目,
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開出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
借記“原材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
如果發票連續數月未到,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
領用原材料時,倉庫部門可按暫估價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憑此清單進行會計處理:
借記“生產成本”等賬戶,
貸記“原材料”等賬戶。
【例2】假設例1中購入材料的業務,材料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或貨款尚未支付,則2010年8月31日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9月1日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甲材料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收到部分貨款的發票實務中可能會存在一筆貨款分批開具發票的情形。對于已經開具發票的部分原材料可憑發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具發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價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單價為2.5元。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100千克,經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為2.6元。9月5日,按合同約定,A企業支付 80%的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業開具同等金額的發票。A企業發出存貨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按暫估價登記材料明細賬:
借:原材料--甲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發出材料按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甲材料
9月1日,沖暫估價: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
9月5日,支付部分貨款,收到發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9月30日,暫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2.暫估入賬的納稅調整
如果發票跨年度仍未到達,但存貨已經領用并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_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陛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所以,對暫估人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
投資者投入原材料的核算
投資者投入的原材料,按確認的實際成本,
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確認的價值加上投入材料的進項稅額,
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若投資者投入原材料的價值超過協議出資額的部分,
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例】公司2007年2月18日接受安信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投資各方協議確認的投資者投入原材料價值為2000000元,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00元,假定投資協議約定的價值是公允的。東方公司協議的出資額1600000元,該批原材料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法人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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