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高級經濟師職稱產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可知,湖北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論文要求如下:
業績及科研成果
1.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1 項:
(1)主持國家或?。ú浚┘壔痦椖?、研究性項目或課題 2 項以上;或參加 4 項以上國家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五),?。ú浚┘夗椖?、課題(排名前四),市(廳)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二);或主編 1 項或骨干參編 2 項以上?。ú浚┘壱陨现R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ú浚┘壵叽胧┑闹贫ǎㄐ抻啠⒄焦紝嵤?;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1 項,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有 1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ú浚┘壖耙陨项I導簽批、省(部)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 2 篇以上;或開拓發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創造性地解決知識產權方面重大的、關鍵性理論和學術問題,取得公認的重大貢獻。
(2)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 2 篇以上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 4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 2 篇),申報者本人確定其中 1 篇為評審論文,評審論文字數不少于 3000 字。
(3)公開出版獨撰或作為主編作者的 10 萬字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著作 1 部。
(4)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湖北高價值專利培育大賽金獎、湖北省專利實務技能大賽金獎以上獎項,或代理的專利入選湖北省十大專利代理創新典型案例;或管理的品牌獲得“我喜愛的湖北品牌”電視大賽金獎;或個人被評為湖北省十佳專利代理師。
(5)作為骨干代理、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入選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的中國法院 10 大知識產權案件、50 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十大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并勝訴。
(6)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作為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中心負責人,帶領本單位在服務和促進我省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中作出顯著貢獻;個人獲評湖北省發明專利領軍人才。
2.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1 項:
(1)在知識產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創新和創新服務方面,取得了有較大開創性的研究成果,或者主持國家或?。ú浚┘壔痦椖?、研究性課題 1 項以上;或參加 2 項以上國家級項目、課題(排名前七)、?。ú浚┘夗椖?、課題(排名前五),市(廳)級項目(排名前三);或作為骨干參編 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市(廳)級政策措施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省級戰略規劃、省級或全國性行業標準、涉及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 1 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被市(廳)級以上領導簽批、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 1篇以上。
(2)參與撰寫知識產權專業學術著作、教材手冊并正式出版,其中本人撰寫的字數不少于四萬字。
(3)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以上。
(4)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銀獎、湖北省高價值專利大賽銀獎以上獎項;管理的品牌獲得“我喜愛的湖北品牌”電視大賽銀獎以上獎項;或個人獲得湖北省專利實務技能大賽銀獎以上獎項;或個人被評為湖北省十佳專利代理師。
(5)作為骨干代理、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入選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知識產權(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勝訴。
(6)作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骨干,所在單位被評為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示范、試點高校;作為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省級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中心主要骨干,促進本單位在服務和促進我省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中作出較大貢獻。
第八條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的人員,5 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知識產權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二)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專業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知識產權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國家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資格考試(不限于 5 年內)。
(五)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知識產權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破格申報條件
對確有真才實學、突出能力、特殊成果、顯著業績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在各年度考核或聘任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可不受學歷、任職年限的限制,由兩名以上知識產權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逐級破格申報上一級職務任職資格。所依據的成績原則上不得重復破格使用。
(一)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
(二)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湖北專利金獎等獎項。
(三)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ú浚┘壖耙陨蠁挝徊杉{,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包括知識產權評議報告、知識產權案件判定書等)、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第十一條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如下:
(一)相近專業:指學科專業目錄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專業;經濟系列職稱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工商、財稅、金融等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專利代理師、律師(知識產權方向)、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相近專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前的任職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論文:本條件所述“論文”,指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書號(ISSN)的本行業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收錄的核心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來源期刊。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 ISBN 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三)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普通工具書等不在此列。
(四)課題: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ú浚┘墶笔侵甘∽匀豢茖W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ú浚┘墭I務主管部門立項的項目或課題,“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立項的項目或課題。
(五)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六)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項目建設、課題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七)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八)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九)任現職期間:指任現職稱層級時間。
第十二條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任職資格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任職資格:
(一)在申報評審期間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在知識產權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期間內不得申報;
(四)被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以及惡意商標申請代理行為的代理人,3 年以內不得申報;
(五)申報人當年申報多個評委會或多個專業;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的,不得申報。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計算起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