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購貨方給銷售方開具票據延緩資金結算的方式日漸盛行,銷售方在票據到期前收不到資金,但又急需用錢時,持票人就需要將票據進行貼現。實務當中,票據貼現主要有兩類:一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二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匯票向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貼現。即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或社會中介機構辦理貼現業務,銀行或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無誤后,向買方扣收貼現利息,并將剩余款項支付給持票人的一種授信業務。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票據貼現業務。
一、貼現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匯票進行貼現首選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等金融機構。
實務當中,企業向銀行貼現需要準備繁瑣的手續,而且銀行貼現流程審核嚴格、資金簽發緩慢,企業在急需用錢時,就轉向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貼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票據貼現行為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企業進行票據貼現時,應瞪大眼睛對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鑒別,尋找貼現的中介機構務必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銀行及合法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對企業進行票據貼現時,也要對持票人進行認真審核把關。持票人應具備如下條件,才能辦理票據貼現:1、持票人需是在銀行開有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2、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3、持票人需要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二、貼現的賬務處理
企業向銀行或合法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票據貼現后,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貸:應收票據
三、貼現利息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其貼現產生的貼現利息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否則,即使在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貼現,貼現利息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進行票據貼現業務的,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其財務風險和稅務風險都很大,同時,產生的貼現利息也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注會備考的時候會遇到很多很難理解的知識點,大家不要慌張,盡量多結合一些實際案例進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