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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24 16:06:03 分類:經濟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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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75、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排擠競爭對手或不公平交易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注】

上述行為除了(1)外,其余均涉及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

176、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2.我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規定了事前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集中的文件資料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1)國務院執法機構決定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2)國務院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提示】

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4.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提示】

經營者能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177、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即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其行為包括:

(1)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3)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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