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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共有及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28、共有及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需要注意:
(1)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2)《物權法》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1)在共同共有關系(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等)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
(2)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單選題】
甲、乙、丙3人按份共有一輛車,甲占該車50%份額,乙、丙各占25%的份額?,F甲欲用該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事項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 )。
A.須經乙、丙一致同意
B.無須經乙、丙同意
C.須經乙、丙中的一人同意
D.無效
【答案】C
【解析】《物權法》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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