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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2Z0 建設工程施工虛了制度知識要點
2Z00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2Z010 建設工程施工虛了制度
2Z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一、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一)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1、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建設單位
2、施工許可證的頒發部門--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P44-45)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限額進行調整)
2、搶險救災工程
3、臨時性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軍用房屋建筑(軍用房屋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5、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一)開工報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二)開工報告與監理報告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門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后者則是建設監理過程中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的認可;
(2)主體不同,前者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后者則是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出;
(3)內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設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后者則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
1Z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主體
建設單位(即業主、項目法人)
1Z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一、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即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二、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恢復施工也要報告;中止超過1年的,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三、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
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1Z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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