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張君管理精講視頻

發表于:2022-03-13 12:32:04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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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加油站: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自己過錯)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二)顯失公平(訂立就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1、不法行為乘對方危難或者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2、受害人因為自身危難或者急迫而訂立合同

3、不法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的允許的程度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一年內)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繼續認可該合同效力。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

出于公平起見,需要以地申請撤銷的事由進行具體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許當事人撤銷的決定。

(三)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注意: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原因不同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二)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三)確認合同效力的機關不同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例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對惡意串通中標的,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也即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

(四)可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認可權利或承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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