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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2Z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考點
2Z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知識框架
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一)物權的種類
1、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的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最基本的權利,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3、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4、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例】
根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
A、所有權
B、用益物權
C、擔保物權
D、留置權
【參考答案】B
(二)土地所有權
1、公有制類型: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2、耕地承包經營期:
3、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鄉級和縣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4、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注: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注:轉讓不是設立方式)
(3)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4)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贈與或者抵押注:流轉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5)續期:宅基地: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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