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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知識點
2Z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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