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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09 10:25:11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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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 掌握保證考點

2Z71 掌握保證

一、保證

保證擔保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擔保法》也規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三、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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