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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講解:2Z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及其法律關系
2Z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2Z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及其法律關系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某些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施。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三、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轉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
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無權代 理一般存在三種表現
形式:
(1)自始未經授權。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沒有被授予代理權, 就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屬于無權代理。
(2)超越代理權。代理權限是有范圍的,超越了代理權限,依然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行為人雖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但該代理權已經終止的,行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則屬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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