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環球網校

發表于:2022-03-13 09:07:29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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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加油站:掌握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在商業活動中又稱發盤、發價、出盤、出價、報價。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是:(缺一不可)

1、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的條款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3、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約的方式

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四、要約的生效(自要約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選擇題)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五、要約的撤回(使要約不要生效)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六、要約的撤銷(讓生效的要約失效)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七、要約的消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

要約人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的方式通常有:通知;保持沉默。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在受要約人回復時,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怕變更的,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八、要約邀請

也稱為“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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