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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1-03 10:37:10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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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經濟法》第一章: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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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3)無民事行為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可以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1)欺詐的構成條件

①有具體的欺詐行為。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②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

③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④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③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1)特征

①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對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

②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

③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

(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③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1)特征

①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如本人或其親屬突患疾病等。當事人所處的這種境地是客觀的,不能是想象的。

②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①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當事人之間故意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當事人以合法的行為或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的行為。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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