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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1-02 15:26:53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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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三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的認定

1、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不知情 + 無重大過失

2、知情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3、重大過失認定

①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②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善意時點

①動產:交付時受讓人是善意的(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唯獨不包括占有改定)。

②不動產:登記時受讓人是善意的

【溫馨提示】學習以上知識點后,建議考生做題鞏固一下學習的內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例題-單選題】 年 2 月 2 日,許某在某餐廳用餐時丟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務員陳某拾得。2 月 20 日,程某以 元從陳某手中購得該戒指,并將戒指送給女友王某做訂婚禮物。2 月 25 日,孫某發現并有證據證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丟失的戒指。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程某取得了該戒指的所有權

B.王某并不當然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

C. 年 2 月 2 日,該戒指的所有權人仍是許某

D.許某應該在 年 2 月 25 日之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

【答案】A

【解析】(1)選項 A: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而本題中的戒指是遺失物,即脫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戒指的所有權;(2)選項 BCD:當轉讓人將所拾得的遺失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真權利人擁有選擇權,或者放棄遺失物所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 2 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許某最遲應在 年 2 月 25 日前請求王某返還戒指,故選項 D 正確;如果許某依法請求王某返還時,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權,故選項 B 正確; 年 2 月 25 日,許某并未表示放棄遺失物所有權,故許某仍為戒指的所有權人,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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