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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按份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1)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共同共有人--對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不分份額,共享權利、同擔義務。
(2)共有物的處分與修繕的不同:
按份共有--處分共有物以及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處分共有物以及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
A.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的買賣合同屬于債權行為,屬于有效合同。當其他共有人拒絕追認因而轉讓行為無效時,轉讓人應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B.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取得物權)
條件是:
①第三人不知道并且沒有義務知道受讓的標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
②雖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道并且沒有義務知道共有人轉讓標的物時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共有物的管理費的分擔不同:
按份共有--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共同共有--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共同負擔。
(4)共有物分割的不同:
按份共有--原則上,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共同共有--原則上,共有關系存續期間,禁止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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