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會計誰講的比較好

發表于:2022-01-02 13:15:27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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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八章破產申請的受理

破產申請的受理

破產受理的效力(受理后產生6 項效力)

效力1:對債務人

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的擔保,在擔保物市場價值范圍內向債權人所做的清償,不受限制。

效力2:對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破產受理的效力 3:對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1、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為解除的情形

①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 2 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3、得解除的情形

①破產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

②破產企業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

③ 破產企業為出租人的不動產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破產受理的效力 4: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與執行

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原因:影響公平清償 --破產申請被駁回或破產程序終結的,應恢復保全。

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破產受理的效力 5: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訴訟

一般

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破產分配前審結:債權人申報債權;破產分配時未審結:提存。甲公司 ← A 企業破產(專指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

以下要求個別清償的訴訟--中止

1.代位權訴訟出資責任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其他個別清償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最終處理結果 ①債務人破產宣告后: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權人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②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未破產):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破產受理的效力 6:新的訴訟

新的訴訟:有關債務人的新的民事訴訟(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新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前述個別清償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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