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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政策
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政策
(提供出口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政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和應稅行為,除適用規定(適用征稅)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7)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8)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9)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0)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3)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4)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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