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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別
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別
標的物和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1. 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擔保物權的行使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為條件。
3..優先受償性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留置權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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