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注會需要報班嗎

發表于:2021-12-31 11:57:18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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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輔導: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然后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征收營業稅。

三、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一)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三)服務業務征稅問題

1、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自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費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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