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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會計》知識點: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
知識點: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
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兩種方法適用于不同情形。
(一)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采用追溯調整法時,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調整各期間凈損益各項目和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上一直采用。
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并調整。
追溯調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驟構成:
注意:
(1)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2)會計政策變更不會涉及應交所得稅的調整。
(二)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在未來適用法下,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
(三)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對于會計政策變更,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注意: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采用某項規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采用該項規定,則該項規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
(1)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
(2)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作出假定;
(3)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大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分。
注意: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不切實可行:
例如,企業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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