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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銷權
知識點:抵銷權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破產抵銷權是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受償的例外,抵銷權實施的結果使該債權在抵銷范圍內得以由破產財產中得到全額、優先清償。破產抵銷權是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銷權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特別適用,故具有優先于民法、合同法上抵銷權行使的效力。但在破產程序中并不排斥民法、合同法上的抵銷在不違背破產法公平清償原則下的適用,例如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的抵銷。
【舉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貨物買賣合同,B企業把貨物送到A企業,A企業未付款;后B企業又與A企業簽訂了商標權轉讓合同,轉讓費為100萬元。合同中規定:B支付應當給A企業的費用為80萬元。但B企業未支付費用,雙方互負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B企業破產申請前,此時雙方互負的80萬元的債權債務是可以抵銷的。A企業可以就剩余的20萬元申報債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舉例】A企業欠B企業20萬元,后A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C企業與債務人A企業之間也有合同的交易,C企業欠A企業20萬元的貨款,在破產申請受理后,C企業不可以通過取得B企業的20萬元的債權與A企業進行債權債務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相關考點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相關考點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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