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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知識點: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一)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前因違規占用、擔保等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的股權作相應調整。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股東、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給債務人或管理人。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1.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分組進行表決。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4.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5.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以及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中的反對者的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損害。
6.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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