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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09 11:23:07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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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零基礎第二章知識點:票據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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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①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

②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③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

④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理解】票據的權利與其本身不可分割。

(2)票據權利的取得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②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⑤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注意2】第④、⑤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2.票據責任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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