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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商業匯票
根據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規定,考生必須掌握商業匯票等主要內容。網校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及練習測試供廣大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復習。
《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七、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鏈接】(收款人會計核算上計入應收票據、付款人會計核算上計入應付票據)
【要點】
1.商業匯票種類,按照承兌人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3)商業匯票的最終付款人為承兌人。
2.商業匯票適用范圍:只是單位之間使用,自然人不適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3.商業匯票中的幾個期限:
(1)付款期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提示承兌期: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4)付款人在接到開戶銀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提示注意提示承兌期不要與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銀行承兌匯票的兩個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的,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5.商業匯票的付款:
(1)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6.商業匯票貼現
(1)含義: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要點1貼現只存在于商業匯票;承兌也只存在于商業匯票。
要點2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3)貼現的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從異地乙公司購進彩電一批,于4月20日開出了10萬元的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該筆貨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兌,則乙公司最遲于()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
B.6月20日
C.7月30日
D.8月8日
正確答案:D
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間。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判斷題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三計收利息。()
正確答案:錯
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利息規定。根據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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