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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行政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法院不受理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已取消)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調整為縣級以上)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一般情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了解)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程序
1.起訴和受理選擇復議、必經復議
2.審理和判決(三星)
(1)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議庭
(3)回避制度
(4)審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當地的地方性法規
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其他
(5)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2)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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