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2-06 10:06:44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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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精講: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勞動爭議,是指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1、解決方法: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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