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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06 10:06:23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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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票據追索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七、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多項選擇題

◎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并約定由丙作為保證人(已在匯票上加以記載并簽章)。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被追索人的范圍。償還義務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在確定追索對象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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