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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追索權及訴訟時效中止
初級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備考,初級會計師準備《經濟法基礎》章節知識點,今日所說的是追索權及訴訟時效中止,希望對你的備考有所幫助!
【何為最初追索權與再追索權?】
答:
追索權,包括最初追索權與再追索權;
最初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個月;
再追索,是指持票人進行最初追索后,該清償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權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期限是3個月;
比如:甲開具票據給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權;丁清償給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權;丙清償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權。
【訴訟時效的中止】
答:
訴訟時效中止指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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