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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整理了初會《經濟法基礎》考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供參考學習: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1.仲裁和民事訴訟適用于解決橫向關系經濟糾紛,即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解決縱向關系經濟糾紛,即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
二、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的糾紛:(1)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1)勞動爭議;(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提示】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提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協議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 效力
(1)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一經成立即有效)
4. 對效力有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二選一,不一致時法院裁)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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