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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之民事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的考試氛圍隨著時間的推進已經越來越緊張了,會在初級會計資料大全頻道不定時給大家推送歷年高頻考點。今天給大家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之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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