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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務行政復議的高頻考點之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稅務行政復議
考點二 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提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稅務機關)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 申請形式
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 路徑選擇
(1)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①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②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提示】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③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議中不訴)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
原則上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或議或訴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
①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②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訴后不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1.工作人員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2. 審查方法
(1)書面審查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2)聽證審理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提示】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 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4. 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5. 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期限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3. 決定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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